【新聞】禮券規範4/1上路 不得限制使用期限
以往在購買禮券時,大部分上面會註明有效期限,以及不得找零等限制,如果使用時一不小心疏忽,錯過了使用期限,或者店家因故歇業,這些禮卷可能就成了「壁紙」無法再使用,此種消費糾紛時有所聞。
不過由四月一號開始,禮券發行單位,不但不能限制使用期限,還規定使用餘額能消費,如果該店倒閉,規定要有退費措施!
經濟部商業司為了確實改善此類糾紛情況,並規範禮券的使用方法,在2004年開始進行研擬禮券發行與使用契約規範,並於去年擬妥「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 ,將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實施,並於一個月後開始進行查核。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(29)日召開記者會,說明新式禮卷規範重點:三要八不。三要包括三種必要記載事項:(1)發行人、面額、使用方式 (2)履約保證 (3)申訴專線。而八不,則是指八項不得記載,有使用期限、餘額不得消費、限制地點、免除責任、片面解約、僅供參考等。消保官補充說,希望禮券發行者能替消費者設定退償機制。
業者對於此項決議的施行時間,大都認為過於倉促,希望延後實施時間。不過,相關單位則認為,宣導時間已長達兩年,已經給了業者足夠時間緩衝。因此,不延後新規定上路時間,但如果業者遇到問題,可向經濟部協商調整。
消保會提醒消費者,四月一日以前購買的禮券,最好能儘早用完,因為之後業者一定會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,恐再出現糾紛。
雖然禮券發行者還是可以自行制定禮券使用規則,但是必須依據經濟部規定為主。民眾若是遇到手中禮券印有使用期限,而店家又不給使用的狀況,可以撥打1950投訴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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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少數的德政啊!
話說今天才去百貨公司,買了化妝品送禮券…
唔,好像應該等到4/1後再買?(不過我怕那時候集點滿額送的史努比杯杯會被換完)